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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所有閒置空地將規劃供停車場使用,但目前尚在申請停車場登記證,這樣該土地是否可以享有地價稅優惠呢?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停車場供公共使用並依停車場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,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,且須於符合之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當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。但是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,則不得適用特別稅率,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。該處特別提醒,如果送件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日期已接近9月22日,為避免民眾收到停車場登記證後已屆9月22日而無法自當年度起適用千分之十特別稅率,建議民眾可先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,並於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再行補件,只要經稅捐機關審查該登記證之核發日期在9月22日以前且非屬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,當年度即可享地價稅優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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